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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8]198号颁布时间:1998-09-17

     1998年9月17日 冀地税函[1998]19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工字[1998]119号)下发后,有些市县局要求进一步明确地方电力部门 1997年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冀财税字[1997]第16号文转发)和国家 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112号(冀地税函[1998]59号文件转发)文 件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明确如下:   一、对地方电力部门1997年底以前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凡实际已经纳 入财政预算内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否则,应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尚未征收入库的,要按规定抓紧时间征收入 库。   二、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供配电贴费应纳入预算管理。 但上半年已征收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不再退库。从今年起对地方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 的供配电贴费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严格掌握执行。该征的税款要及时征收入库,不 该征收的税款不得征收。   以前规定与此通知有抵触的,依此通知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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