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 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字[1997]21号颁布时间:1997-03-28

     1997年3月28日 冀财税字[1997]21号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           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10日 财税字[1997]36号        (正文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