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 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字[1997]21号颁布时间:1997-03-28
1997年3月28日 冀财税字[1997]21号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
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10日 财税字[1997]36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