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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炭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4]32号颁布时间:2004-07-06

     2004年7月6日 津国税退[2004]3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 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炭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 税明电[200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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