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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3]4号颁布时间:2003-03-06

     2003年3月6日 津国税流[2003]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 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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