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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3]49号颁布时间:2003-11-10

     2003年11月10日 津国税流[2003]4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 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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