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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3]52号颁布时间:2003-11-24

     2003年11月24日 津国税流[2003]5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 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 [2003]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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