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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国税流[2004]第11号颁布时间:2004-02-17

     2004年2月17日 津国税流[2004]第11号   根据市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改进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决定〉 的实施意见》(津国税征[2003]18号)精神,为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简 化手续、优化服务,现就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管理工作补 充通知如下: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变更主管国税机关的,迁出国税机关在按照有 关规定办理迁出手续,并在企业发行子系统中将税控IC卡解锁处理后,可允许迁移 企业将原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税控IC卡等专用设备,携带至迁入国税 机关继续使用;迁入国税机关应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迁入手续后,运行企业发行子系 统,重新发行迁移企业原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税控IC卡等专用设备。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凡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 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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