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03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数额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3]第17号颁布时间:2003-06-16
2003年6月16日 津地税所[2003]第17号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津劳局[2003]25号)公布的数据,我市2002年度职工平均工
资为13852元,3倍为41556元。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
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2003
年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2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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