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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2]23号颁布时间:2002-12-27

     2002年12月27日 津地税所[2002]23号 各地税分局:   随着我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有些地税分局询问医疗保险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单位和个人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中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不 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8号)规定,在工资总额4%以内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行 政、事业单位按照《天津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筹集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 费,用于职工个人医药费用补助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超过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外,单位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医疗 补助费和单位为职工个人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均应并入个人当 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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