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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减免税审批管理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2]12号颁布时间:2002-07-15

     2002年7月15日 津地税流[2002]12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依法治税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统一税政,现 就有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   1.除按照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制度>(试行)的通 知》(地税征[1998]18号)规定,报市局审批的减免税的项目外,下述原由 主管地税分局审批的项目,调整为市局审批。   (1)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减免营业税项目(国 税发[1994]11号);   (2)对高校后勤和机关服务中心改革后形成的经济实体减免营业税项目(财税 字[2000]25号、津地税所[2001]1号);   (3)安置随军家属新办企业减免营业税项目(财税[2000]84号);   (4)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财税[2000]25号);   (5)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津政发[2000]25号);   (6)其他属市级收入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   2.危改项目中还迁款扣除率、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和政府征地补偿行为报市局 认定。   二、按规定由主管税务分局审批的减免税,年度减免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额超过 30万元的,主管地税分局分别按年度汇总,于次年2月底之前报市局备案。   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主管地税分局办理税务 登记,并按规定在主管税务分局办理营业税、所得税减免审批手续。凡未按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各地税分局受理减免税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地 税征[1998]18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审批程序办理,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一 律不得给予减免;凡按照本通知规定应报市局审批的项目,各地税分局应严格审核后, 报市局审批,不得越级减免。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营业税减免审批情况汇总表(略)    2.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情况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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