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0]39号颁布时间:2000-08-22
2000年8月22日 津国税流[2000]3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外
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
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
[200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文转发之前,对大豆粕、菜籽
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已经办理免税的,要补缴税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7月19日 国税发[2000]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
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下发以后,一些部
门反映豆粕免税对国内的油脂行业及大豆种植有较大影响。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
神,现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
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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