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0]39号颁布时间:2000-08-22

     2000年8月22日 津国税流[2000]3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外 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 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 [200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文转发之前,对大豆粕、菜籽 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已经办理免税的,要补缴税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7月19日 国税发[2000]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 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下发以后,一些部 门反映豆粕免税对国内的油脂行业及大豆种植有较大影响。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 神,现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 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暂缓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