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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1]166号颁布时间:2001-12-29

     2001年12月29日 津国税所[2001]16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 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的通知》(国税函[2001]8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 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税所[1998]63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纳税申报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度查帐报告,必须 对相关的税务调整事项进行列示,并对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作 出说明。对只报企业财务年终审计报告,而未按要求对纳税调整事项进行列示说明的, 一律不予受理。   三、企业按市政府规定为职工上缴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 险等各类政府规定的保险,可按政府规定的比例、额度在税前扣除。   四、根据市局《关于调整由我局负责征管的中央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津国税所[2001]75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企业税前 扣除的月计税工资限额在国家规定的800元的基础上,统一上浮20%,即960 元。   五、各单位要做好报表的统计分析工作,按市局要求及时、准确的填报,具体报 送时间如下:   (一)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总结--2002年1月31日前。   (二)减免税统计表--2002年4月30日前。   (三)汇算清缴总结报告、税源分析报告、统计表以及软盘--2002年5月1 5日前。   (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2002年5月31日前。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                   知      2001年11月28日 国税函[2001]8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中及实施后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所得税征管范围。为保证所得税共享体制改革和征收管理 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问题通 知如下: 一、按照既定的征管范围和职责分工,做好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 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验,各级税务机关对此应高度重视, 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和职责分工,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 的各项工作。要继续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指导思想 推进汇算清缴新模式,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企业申报前的辅导和申报后的检查方面。一 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将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纳 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工作,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 加强对纳税申报表的审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涉嫌偷税的线索,要及时移 送稽查部门。 二、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加强税基管理 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切实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对国家制定的发挥宏 观调控作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等,要及时贯彻落实到位;对所得税税基要加强管理,规定需要经 过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各项事宜,如财产损失、亏损弥补等税前扣除项目,要按规定 及时完成审核审批手续,不得影响纳税人的年终申报;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需在 2001年度扣除或摊销的费用支出,要按规定给予扣除和摊销。 三、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加强依法治税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新的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严格执法程序,加强依法治税 工作。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既不得漏征,更不得虚征、多征。对于核 定征税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核定 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放宽核定征税企业的标准、扩大核 定征税企业的范围,对符合查账征税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实行查账征收。要及时组织 所得税款入库,严禁人为混库行为。发现混库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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