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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并报送2002年度出口退税A、B类企业名单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2]9号颁布时间:2002-02-27

     2002年2月27日 津国税退[2002]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 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 税发[1998]95号)及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 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津国税退[2001]21号)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总局和市局通知精神,请各单位迅速核定2002年度所属出口退税A、 B类企业名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A类企业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产品,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具有进 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二)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三)企业自成立至今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四)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有 退(免)税款;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六)属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2002年度确定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二、B类企业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2000年度及2001年度创汇额均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 2000年度及2001年度创汇额可放宽至2000万美元以上);   (二)1999年、2000年及2001年均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三)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有 退(免)税款;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五)属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2002年度确定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核定2002年度出口退税A、B类企业名单,并务 必于2002年3月底之前将核定的名单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 局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审定尽快下发2002年度出口退税A、B类企业名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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