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2]10号颁布时间:2001-03-06
2002年3月6日 津国税退[2002]1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
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抵
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市实际,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税字[2002]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关于“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和第(四)款“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公式中,所采用的“免税
购进原材料价格”均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不包括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准予提取进项税额的国内购进免税农业
产品。
二、财税字[2002]7号第三条第(三)款所述“免抵税额”及有关计算公
式中“免抵税额”,是指免抵调库的税额。
三、关于国税发[2002]11号所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
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有关问题说明:
(一)第二条第(一)款所述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价),一律按照出口发票上
列明的离岸价为准。我市将统一规范出口发票格式,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出口发
票格式填列有关内容,出口发票必须如实反映出口货物离岸价格。若企业申报“免、
抵、退”税时,有关离岸价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税务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年终
清算时一并予以调整。
(二)第二条第(五)款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是指2002年以前从未发
生过出口退税业务,而在2002年或以后年度首次发生出口退税业务的生产企业。
(三)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调整为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征税
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当期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及预免、预抵税款手续,办理有
关纳税及预免、预抵手续时应据实填报以下凭证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3、当期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复印件;
4、当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
5、出口发票;
6、当期在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明细表;
7、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批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
表。
(四)生产企业于每月10日前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每月11日-30日前向
退税机关申报当月“免、抵、退”税时,除提供国税发〔2002〕11号第三条第
(二)款第2项有关凭证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当期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复印件;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3、当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只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提供);
4、当期在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明细表(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应在相应位置签署
审核意见并加盖印章);
5、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批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
表”(只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提供)。
上述凭证资料中,除只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提供的资料外,其他资料一并装订
在本条所述条款第2项第(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中。
在总局免、抵、退税计算机申报、审核程序尚未下发前,生产企业暂按退税机关
已经下发的免、抵、退税计算机申报程序,打印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表(包
括“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同时手工填制本通知所附新的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该表由各单位根据所属企业用量自行印
制。
(五)第三条第(三)款第1项(2)中有关“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的计
算填报,凡当期有国内购进免税料件及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均应扣除“免抵退
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时,
一律采用“实耗法”。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为当期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与当期全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
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之和与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本条所述条款第3项第(2)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
税机关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
扣税额抵减额”与经主管征税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的《当期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明细表》
所列当期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总额和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之和填报。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机关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与主管征税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当期国内购进免税
原材料明细表》中的当期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总额和出口货物退税率的乘积之和
填报。
(六)第四条所述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各种单证,一律由退税机关统一开
具。同时,退税机关负责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备案和核销工作。
该条第(一)款第3项关于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问题调整如下,生产企业《进料
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
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到退税机关办理验证手续。退税机关验证手册原件和复
印件完全一致后,在复印件上加盖退税机关业务印章,同时将手册原件和复印件一并
退还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在收齐进料加工业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后,按规定持手册复印件和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手续。
本条第(二)款第4项关于本年度某月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一律在下期用红字
(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七)第五条第(一)款“免、抵、退”税审核审批程序调整为,征税机关的退
税部门每月10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后,应于当月15日
前审核完毕并退还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在接到退税部门审核完毕的“免、抵、退”
税申报资料后,于当月11日-30日内,向退税机关办理有关“免、抵、退”税申报
手续。退税机关必须在生产企业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完成有关“免、抵、退”税
审批手续,并将有关资料和信息退还或传递给生产企业及退税部门。
(八)调整第五条第(二)款征、退税机关的审核审批职责内容
1、征税部门或岗位主要审核职责,为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下的第(1)、
(2)、(4)内容,将(3)调整到退税部门;
2、退税部门或岗位主要审核职责,为相同条款中第1项下的第(3)和第2项
下第(1)、(2)、(8)内容。同时调整第(8)为,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将《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和分户清算报告、清算报
表及汇总清算报告、清算报表及时报送退税机关,经退税机关审核确认并返回有关情
况后,反馈给征税部门;
3、退税机关主要审核审批职责,为相同条款中第2项下第(3)、(4)、
(5)、(6)、(7)和第3项下全部内容。
同时,将第2项下第(5)的内容调整为: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包
括没有退税只申报“免、抵”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超出六个月未收齐单证部
分和未办理“免、抵、退”(包括没有退税只办理“免、抵”税但未按规定向退税机
关申报“免、抵”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情况反馈给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
将第3项下第(2)的内容调整为:负责对征税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的“免、抵、
退”税(包括经审核当期只有“免、抵”税,没有退税)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与此同时,该通知中有关涉及征税部门、退税部门、退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内容,
也按调整后的职责分工掌握。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本身的职责完成好相应的工作,
不得相互推诿。
四、关于填表说明
(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填表说明
1、第10条调整为,第10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应与当
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第12栏合计数,和当期《国内采购免税原
材料明细表》价格栏合计数与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之和相等。
2、第15条调整为,第15栏“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应与当期开具《生产企业
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第11栏合计数,和当期《国内采购免税原材料明细表》价格栏
合计数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乘积之和相等。
(二)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填表说明
1、第3条,关于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一律采用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
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2、第14条调整为,第12栏“出口销售额(人民币)”为美元离岸价与生产
企业记帐汇率折算的人民币离岸价。
(三)各表中属于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留存的一联,均由退税机关留存。
五、请各单位迅速通知所属企业依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或进
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反映。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2002年1月23日 财税[2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规定
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
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
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
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
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
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
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
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
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
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
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办理免、抵、退税的基本程序和所需凭证
(一)基本程序。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
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
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
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审批、清算、检
查。
(二)所需凭证。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中远期结汇证明
4、代理出口证明
5、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五、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
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
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
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
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六、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及出口量多少等实际情况,
设立专门的“免、抵、退”税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进一步强化征退税机构相互配合,
征退税信息的衔接,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的技术支持系统,加强出口
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七、国税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
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8]242号)有关规定执行并
按月办理免、抵税款调库手续,同时要在年度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保障免、抵税额调
库。
八、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
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等有关规
定对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A、B类企业要简化管理手续;对C类企
业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核管理;对D类企业要严格审查,确保出口业务、进项税额真
实无误方可办理免、抵、退税。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
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12个月以后退税纳入正
常分类管理。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
企业。
九、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
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比照本通
知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免、抵”税额调库的日常监督,
在年度清算结束后,根据国税机关抄送的“免、抵”税额审核文件,对上年“免、抵”
税额调库情况进行专项重点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中
央总金库。对违反规定的调库行为,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一、企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抵、退税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除按规定计算补
税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
罚。
十二、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三、免、抵、退税业务具体操作程序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有
关规定执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调整。
十四、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
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的时间为准)。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
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
2002年2月6日 国税发[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
[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
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
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
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
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
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
(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
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
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
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
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
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
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
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
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
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
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
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
规定予以核定。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
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
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
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
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
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
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
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
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
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
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
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
附件一);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
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二);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四);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五);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六);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③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
远期收汇证明;
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⑥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⑦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
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
分包合同(协议)。
(三)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
“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
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
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
其差额结转下期;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
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
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兔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
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
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
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
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
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
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
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
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
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
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
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帐务调整并在下期增
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11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
期免抵退税额(16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18栏)-与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差额(11c)”后的余额进行比较计算填报;
(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
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4.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
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
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金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也
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
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
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
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1.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
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
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
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
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
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
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
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
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
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
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
并参与计算。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
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
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
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
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
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
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
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
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
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
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
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
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
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
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
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
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一)审核审批程序
退税部门每月15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后,应于月底
前审核完毕并报送地、市级退税机关或省级退税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审批。
退税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退税部门。对需要办理退税的,
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
要免抵调库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见附件七)给征税机关,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退税机关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在与计会部门及
国库对账的基础上汇总统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征税机关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当月,以正
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二)审核审批职责
1.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审核职责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免、抵、退”税有关项目的填报是否正
确;
(2)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
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的信息,按规定计
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3)根据退税部门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
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检查;
(4)根据退税机关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
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2.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主要审核职责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申报并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
税凭证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其实、合法、有效;
(2)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
否齐全、准确;
(3)审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海关报关单电
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中远期收汇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
是否相符;
(4)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
(5)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6)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超出六个月未收
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情况反馈给征税部
门;
(7)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
料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8)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将《免抵退税清算
通知书》及时上报退税机关并反馈给征税部门。
3.退税机关主要审核审批职责
(1)负责“免、抵、退”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生产企业“免、抵、
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
(2)负责对基层退税部门审核的“免、抵、退”税情况进行抽查;
(3)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出具,负责办理生
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应退税额的退库;
(4)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
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见附件八);
(5)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
并按时汇总向总局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
六、其他问题
(一)关于“免、抵、退”税年终清算、检查、出口非自产货物(包括委托加工
和视同自产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及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等问题的规定另行下
达。
(二)各地可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基本规
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予以执行。
附件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略)
附件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略)
附件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略)
附件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略)
附件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略)
附件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略)
附件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略)
附件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