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1]58号颁布时间:2001-09-18
2001年9月18日 津国税流[2001]5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
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
明电[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防伪税控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防
范意识,按有关规定严格对金税卡、IC卡和专用发票的管理。
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各项防盗措施,按照总局要求对容易出
现的问题和隐患,一经发现立即整改。
三、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就防伪税控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市局
也将于近期开展一次防伪税控设备安全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1年9月17日 国税发明电[20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河北省冀州市、河南省通许县国家税务局接连发生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用专
用设备被盗案件,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为此,总局
决定:
一、各地于9月底以前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防伪税控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
一次全面检查,找出问题,排除隐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二、要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按有关规定对金税卡、IC卡和专用发
票分别保管。对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口令要由操作人员重新设定,不得缺省、混用,
并注意保密,不得向非操作人员泄露。
三、对于发行、发售工作共用一套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单位,必须由两个岗位的
人员分别进行操作,设定不同口令,不得相互替代,更不得由非操作人员操作。
四、各地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类似被盗案件的
再次发生,一旦发生丢失、被盗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案件的,须及时上报总局。
五、对未按规定保管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或未按本《通知》第二、三条有关口
令设定要求操作而造成损失或泄密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特此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