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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1]43号颁布时间:2001-08-07

     2001年8月7日 津国税流[2001]4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管 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技术监督局、天津市饲料工业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 国税流[1999]19号)中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2日 财税[2001]12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 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 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 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 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 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 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 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 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 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 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 合物。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 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 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 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 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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