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1]26号颁布时间:2001-05-11

     2001年5月11日 津国税流[2001]2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 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2001年4月5日 国税函[2001]24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554号)收悉。现 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 [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 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 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 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 "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 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