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1]23号颁布时间:2001-04-27

     2001年4月27日 津国税流[2001]2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 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2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4月5日 国税函[2001]24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 [2000]3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 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