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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1]8号颁布时间:2001-03-26

     2001年3月26日 津国税退[2001]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 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20号)、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 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发第595号)和《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发第660号)、市外经贸委《关于我 市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登记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津经贸 贸发[1999]142号)、《关于我市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有关 事项的通知》(津经贸贸发[1999]16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口企业退(免)税 登记管理,规范登记手续,经研究,现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范围 (一)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和内资生 产企业; (二)符合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经天津市外经贸委核准发予《自营进出口权登记 证书》的出口企业; (三)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及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 业登记证书》,按规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五)没有进出口经营权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内资生产企业; (六)国家税务总局明文列举的特准办理退(免)税的企业; (七)国务院及授权单位批准的其他出口企业。 二、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时间 (一)对于上述第一条第(一)、(二)、(四)款范围的出口企业,应自批准有进出口 经营权、批准设立或签发《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天津市国 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 登记手续。 (二)对于第一条第(三)、(五)款范围企业符合出口货物“先征后退”或“免抵退” 税办法的,须自与国外客商签定第1笔出口货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进出口 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手续。对于2000年底以前已对外报关出口货 物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改变原执行的税收管理办法,而实行出口退(免)税管 理办法的,一律于200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手续。 (三)特准办理退(免)税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 理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自企业签定第一笔准予办理退 (免)税业务合同(或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 税登记手续。 三、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的手续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必须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报送书面申请, 同时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1式3份。书面申请的主要内容须包括本企业的 基本情况,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经营出口业务的批文文号和时间或企业签定第1笔出口 合同的合同号和时间,出口的主要商品,采取的主要出口方式,预计达到的年出口额 等等,其中:生产企业应进;步说明自产产品以及协作、扩散产品的范围。 出口企业按要求认真填写《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分 别不同类型企业连同下列凭证资料一并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1.外经军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实行出口登记制的内资出口企业: 1.市外经贸委签发的《目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 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的新、老外商投资 企业): 1.市政府及授权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第一笔出口合同(或协议);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性公司 1.外经贸部批准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的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1.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出口合同或协议(副本);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特殊贸易类型企业: 1.外经贸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或企业对外签定的第一笔退(免)税管 理范围特殊贸易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企业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经进出口税收管 理分局审核相关资料,凡符合发证手续的,退回相关凭证原件,按规定制发《税务文 书领取通知单》,交出口企业,并在1个月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和制证工作。出口企业 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和《出口 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其他资料留存发证机关。 四、相关管理 (一)《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由企业财务部门妥善保管,并据以向主管征、 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不得涂改、转借、 买卖或伪造。 (二)《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报送书面申请,领取 并填写《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办理变更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手续。企业办理变更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时,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企业变更《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变更 登记的主要事项和原因等); 2.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件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核发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以及《出口企业退 (免)税登记证》(正、副本); 6.《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查企业提供上述资料后,对于符合变更登记手续的,退回 上述第2、3、4项原件,并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在《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证》“变更登记事项”栏目登记有关变更事项,加盖经办人印章。对于出口企业变更 事项涉及《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内容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同时 制作新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并收回原《出口企业退(免)税登 记证》(正、副本) 出口企业凭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签章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 内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变更表》、《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及《出口企 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其他资料留存发证机关。 (三)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消、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业务或被外 贸部门取消出口经营权的,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业务之日起或被外经贸部门取消出 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手续。企业办理注销手续时,必须按规定对本企业当年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 与此同时,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书面申请(包括出口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 主要原因等); 2.有关部门批准解散、破产、撤消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批件或 外经贸部门取消出口经营权的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认定注销审批表》。 出口企业经批准不再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可不附送本款3、4项资料。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经审核企业报送表格填写内容齐全,资料完整后,退回有关 《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同时,审核出 口企业退(免)税清算报告,确认清算内容属实后,制作《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认定 注销通知书》交出口企业。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根据《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认定注 销通知书》收回《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及《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 本。 (四)出口企业经税务机关稽查认定有重大偷骗税行为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 按规定对企业当年退税情况进行清算,并按规定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凭制发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认定注销通知书》收回《出口 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和《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 (五)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 局除限期纠正外,按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 (六)《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每年验证一次,三年换证一次。出口企业应按 规定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验证、换证手续。出口企业办理验证、换证时应提供 以下凭证资料: 1.《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 2.《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部门查验(换证)完毕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外经贸部门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验证(换证)登记表》等。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查验企业报送表格资料后,退回以上3、4项原件。确认不须 重新发证的,在《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变更登记栏及《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查验章”后,将相关证件退还企业;需要换证的, 重新制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件。出口企业凭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制发的《税务 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有关证件及资料。 (七)出口企业按规定取得《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后,发生涉嫌骗取出口退 税行为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处理外,根据有关规 定,对涉嫌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以及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企业,报经国家 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 一律不予退(免)税。 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消其出口经 营权。 企业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以及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消出口经营权后,进 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吊销其《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五、《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由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统一印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 六、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收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工本 费的函》(津价费[2000]697号)规定《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出口企业退(免) 税登记证》(正、副本)按照《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工本费收 取原则予以收费,即《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1式3份,每套收取工本费1元;《出 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本)1份,收取工本费28元;《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副本)1份,收取工本费15元。《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本)装饰镜柜,按商品 出售,本着自愿原则,由出口企业自行选购,每件12元。 七、《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如有遗失,出口企业应当书面报告进出口税收 管理分局,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八、国务院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其他出口企业,分别出口企业类型和经营方式比 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手续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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