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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外地进津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1]4号颁布时间:2001-02-21

     2001年2月21日 津地税征[2001]4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   为加强外地来津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施企业、 外监企业)的发票管理,经研究,启用《天津市外地进津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专用 发票》(以下简称《施工监理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监理发票》为我市行业专用发票,适用于外地来津从事建筑、安装及 其他工程的外施企业和从事工程监理的外监企业。   二、《施工监理发票》为外施企业、外监企业与我市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结算工 程价款和监理费(包括分期结算)的唯一合法凭证。   三、《施工监理发票》在外施企业、外监企业结算工程价款和监理费(包括分期 结算)时,由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开具。   四、《施工监理发票》自2001年3月1日启用。   五、《施工监理发票》由市地方税务局设计,指定发票承印厂印制。印制规格为 185mm×130mm=32开,中英文对照,一式五联,其中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 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在规定位置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 章和号码,在发票名称两侧使用无色油墨印制"天津"、"地税"字样,在紫外灯或阳光 下显示蓝色。每本25份,工本费7元。   六、《施工监理发票》由地税和平分局对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发售、检查、 缴销。   七、《施工监理发票》启用后,我市建筑安装企业仍使用《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 专用发票》。 附件:天津市外地进津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专用发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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