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外[2001]5号颁布时间:2001-02-02
2001年2月2日 津国税外[2001]5号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
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
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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