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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1]46号颁布时间:2001-02-20

     2001年2月20日 津国税所[2001]46号 东丽、西青、津南、北辰、武清区国家税务局,四县国家税务局,塘沽、汉沽大港区 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 税函[2001]87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对我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0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标准,请按市局《关于天 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0年度提取管理费的通知》(津国税所[2001] 22号)规定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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