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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外[2001]12号颁布时间:2001-02-21

     2001年2月21日 津国税外[2001]12号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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