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5]5号颁布时间:1995-05-11
1995年5月11日 津国税一[1995]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92号《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
值税先征后返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已废止)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范围。
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92号)附件所列天津市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
械的商品铸锻件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经批准可按
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享受返还50%的照顾。
二、(已废止)需说明的问题。
凡申请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铸、锻企业,自发文之日起,对新产品必须单独核算其
销项和进项税额,否则不得执行先征后返政策。1994年已享受过市财政局“困难
减免税”返还的,依以下原则办理:
(一)企业1994年上交的增值税超过1993年实际上交增值税加自然增长
10.4%(以下简称1994年实际上交基数)的部分,如果市财政局已按“困难
减免税”全部返还,对其铸锻件产品1994年已交纳的增值税不再办理财政返还。
(二)企业1994年上交的增值税减除1994年实际上交基数,再减除已由
市财政局按“困难减免”返还增值税后的余额(以上简称“净增长额”),如大于铸
锻件产品应返还的增值税额,可按规定办理财政返还。如1994年增值税“净增长
额”小于铸锻件产品应返还的增值税额可按“净增长额”办理财政返还。
三、审批退付程序。
(一)申请办理铸锻件产品实行“先征后返”增值税的企业,需按规定分年度填
报《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天津市企业铸、锻件“先
征后返”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附全年增值税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
一套,先送交负责征收管理的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核企业申请退付的税款是否全部
入库。并在“申请书”和“申报表”的“征收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签注审核意见,
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国家税务局。“申请书”第四联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税政科
留存备查。
(二)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对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核上报的企业申请“先征后返”
资料进行政策审核,审核后在“申报表”的“市国税局审核意见”栏签注退付意见,
送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批。
(三)“专员办”对申请“先征后返”企业下达批复文件,市财政局和各区、县
财政局及人民银行各支库据此办理返还手续。
四、本通知请转知有关企业执行。
附:天津市企业铸锻件“先征后返”增值税申报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
│企业名称 │ │销│铸锻件名称 │ │ │ │
├─────┼────────────┤售├──────┼────┼────┼────┤
│厂址 │ │商│销售数量 │ │ │ │
├─────┼────────────┤品├──────┼────┼────┼────┤
│财务负责人│ │铸│销售额 │ │ │ │
├─────┼────────────┤锻├──────┼────┼────┼────┤
│电话 │ │件│销项税 │ │ │ │
├─────┼────────────┤资├──────┼────┼────┼────┤
│开户银行 │ │料│进项税 │ │ │ │
├─────┼────────────┤ ├──────┼────┼────┼────┤
│帐号 │ │ │实际缴纳税额│ │ │ │
├─────┴────────────┴─┴─────┬┴────┴────┴────┤
│ 全 厂 情 况 │区、县国税局审核意见: │
├──┬────────────┬──────────┤ │
│序号│ 项 目 │1994(1995)│ │
├──┼────────────┼──────────┤ │
│ 1 │期初未交增值税(产品税)│ │ │
├──┼────────────┼──────────┤ │
│ 2 │当期销项税 │ │ │
├──┼────────────┼──────────┤ │
│ 3 │当期进项税 │ │ 鉴章 │
├──┼────────────┼──────────┤ │
│ 4 │应纳增值税 │ │ 年 月 日 │
├──┼────────────┼──────────┼───────────────┤
│ 5 │实际上交增值税(产品税)│ │市国税局审核意见: │
├──┼────────────┼──────────┤ │
│ 6 │期末未交增值税 │ │ │
├──┼────────────┼──────────┤ │
│ 7 │其中:欠税 │ │ │
├──┼────────────┼──────────┤ │
│ 8 │市财政返还"困难减免税"│ │ 鉴章 │
├──┼────────────┼──────────┤ │
│ 9 │净入库增值税 │ │ 年 月 日 │
├──┼────────────┼──────────┼───────────────┤
│10│铸锻件应返还额 │ │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处审批意见: │
│11│申请返还额 │ │ │
├──┼────────────┴──────────┤ │
│ │ │ │
│ 备 │ │ │
│ │ │ 鉴章 │
│ 注 │ │ │
│ │ │ 年 月 日 │
└──┴───────────────────────┴───────────────┘
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 №0004851
编号: 金额单位:元(保留到分)
┏━━━━━━━━━━━━━━━━━━━━━┯━━━━━━┯━━━━━━━━━━┓
┃申请企业名称: │征管税务机关│ 于 年 月 ┃
┠─────────────────────┤审核意见: │ 日收到本申 ┃
┃收款国库(经收处): │ │ 请书,经审核对已 ┃
┠─┬─────┬────┬───┬────┤ │ 缴税款 元。 ┃
┃ │缴款书编号│收款日期│金 额│应退税额│ │ ─── ┃
┃附├─────┼────┼───┼────┤ │ 退付。 ┃
┃缴│ │ │ │ │ │ ┃
┃款├─────┼────┼───┼────┤ │ 经办人: ┃
┃书│ │ │ │ │ │ ┃
┃原├─────┼────┼───┼────┼──────┤ 领导: ┃
┃件│ │ │ │ │审批业务部门│ ┃
┃复├─────┼────┼───┼────┤审核意见: │ 单位公章: ┃
┃印│ │ │ │ │ │ ┃
┃件├─────┼────┼───┼────┤ │ 寄(送)出日期: ┃
┃各│ │ │ │ │ │ 年 月 日 ┃
┃ ├─────┼────┼───┼────┤ │ (本申请书批复文 ┃
┃份│合 计│ │ │ │ │ 号为 ) ┃
┠─┴─────┴────┴───┴────┴──────┴──────────┨
┃ 已于 年 月 日将批复文件送达 。 ┃
┃ ─────── ┃
┃ 国库于 年 月 日将应退税款 元划你单位账户。 ┃
┃ ──────── ┃
┃ 经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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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联系人: 电话: 申请单位寄(送)出日期:
说明:1、编号由企业按年度顺序编号,如“1994-1”“1995-6”。
2、征管税务机关审核缴款书的金额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