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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恢复对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非机动车船征税的请示》

津政发[1991]14号颁布时间:1991-03-13

     1991年3月13日 津政发[199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税务局《关于恢复对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非机动车船征税的 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这次恢复征税按照“取之于交通,用之于交通”的原则,把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 用于改善城乡公共道路交通设施,主要是增加公交车辆,以改善公共交通状况。做好 这项工作,对于加强对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船的管理,加快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建设 步伐,具有重要意义。恢复对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非机动车船征税,涉及千家万户, 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有针对性地向广大群众做好 宣传解释,以取得理解和支持。鉴于此项工作量大面广,征收时间比较集中,各单位 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关于恢复对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非机动车船征税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我市在一九七八年以前,对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船一直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九七七年中央将五种地方税下放地方管理后,我市从一九七八年起停征了自行车车 船使用牌照税。一九八六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明确规定对自行车和个人自有非营业用的各种非机动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当时, 考虑到我市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暂免征收”。近年来,随着经济 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全市各种车辆急剧增加,特别是自行车增长更为迅速。据统计, 一九九○年全市年检的自行车达四百万辆,比一九七八年停征时增加了二百六十万辆, 加重了全市交通拥挤程度。为进一步加强对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船的管理,并按照 “取之于交通、用之于交通”的原则,将这项税款全部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现就恢复对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非机动车船征税问题,请示如下: 一、恢复征税的范围。国营、集体等企、事业单位和本市居民自有的车船缴纳车 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企业 (外国公司企业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和营业代理人)、外籍人员和华侨 及港、澳、台同胞的车船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残疾人车辆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及由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单位 非营业公用的车船免税。 二、征税税额。凡属纳税范围内的车辆以辆为计征单位,船舶以载重吨位为计征 单位,均按年度计征。自行车为每辆四元,三轮客货车为每辆十二元,人力小三轮车 为每辆六元,手推车为每辆四元,人力排子车为每辆十八元,兽力车为每辆三十元。 非机动船税额仍按原规定不变。 纳税人新购的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船,可分月计税。在一个月内不满十五日的 不征税,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船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与车船使用税税额相同。 三、征税期限。税款按年度征收,集中一次缴纳。今年征税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 日起计征,纳税时间为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从明年起,纳税时间为每年三月一 日至三十一日。 四、征税办法。在征收方式上采取集体申报纳税的办法。单位的车船和单位职工、 在校学生的车辆均由单位、学校负责组织,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集体纳税手续;个 体工商业户和没有工作单位的城乡居民,分别由个体劳协和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 会组织,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集体纳税手续。个人的非机动船由纳税人向户籍所在 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职工的车船,由企业向征收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的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单位的外籍人员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的车船由所在单位 组织申报纳税。 五、完税标志。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税款,办理完税手续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 税牌和税卡。完税标志另收工本费(其中自行车税牌收工本费五角)。税牌应固定在 车辆明显处,税卡随身携带以备查。 六、恢复征税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在这项工作开展 之前,有必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拟以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名义发布通告, 并以答记者问形式进行宣传,于三月二十日同时见报。请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配 合税务机关,组织群众认真学习,做好宣传。鉴于征收时间比较集中,请各单位认真 组织,做好本单位的集体申报纳税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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