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市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1991〕49号颁布时间:1991-09-25
1991年9月25日 津政发〔199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一项重大措施,其目的是用经济手段
引导投资方向,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这一措施的实施,对于加强重点建设,进一步改
善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
量大,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做好工作。各计划主管部
门和各级税务部门主管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配备人员,搞好培训,以适应开征
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的需要。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
下简称《暂行条例》),做好我市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现就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暂行条例》关于“投资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
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规定,我市对于总投资在
五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暂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具体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编制基建项目年度单位工程投资计划(技改项目要单独列出建筑
工程投资),并对照税目标明税率税额后上报市计划主管部门。
(二)市各计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上报的明细计划和税率税额进行审核平衡后,
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基建项目按单位工程下达,技改项目要单独列出建筑工程投
资后下达,并标明税率税额。凡不按要求编制项目单位工程或建筑工程投资计划的,
其年度投资计划不得下达。
(三)市各计划主管部门在下达计划的同时,抄送市计委和市税务局审核,并抄
送项目主管税务分局。市计委要将对计划的审查意见及时反馈给市税务局核定。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正式年度计划后的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
理税务纳(免)税手续,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纳(免)税凭证到市计委领取投资许可
证后,才能开始建设。
各区、县在市切块投资规模内安排的建设项目,也要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按照就地征税的原则,中央和外省市在津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将投资计划
抄送我市计委和市税务局审核,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对不将投资计划抄送市计委、
税务局的,视同计划外或偷、漏税项目,加倍征税,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停止建设。
四、投资方向调节税要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无论是在建项目还是已批准了前期
工作文件目前尚未开工的项目,以及准备上报前期工作文件的项目,都必须把投资方
向调节税纳入总额。具体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实行投资许可证制度。投资许可证是工程建设的合法凭证。凡总投资在五万
元以上的(不包括单纯设备购置)的项目,只有纳入了国家投资计划,办理了投资方
向调节税的纳(免)税手续,落实了各项建设条件,才能取得投资许可证。对无许可
证进行建设的,银行不得拨款或贷款,城建部门不得安排施工。
全市所有建设项目(包括中央或外地在津项目)的投资许可证均由市计委统一组
织核发,其他部门无权发放。投资许可证一次发给,多年使用,直至工程竣工。每一
年度按规定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投资许可证不得跨年度使用,工程不得继续建设。
五个县和塘沽、汉沽、大港三个区所属的建设项目的投资许可证由市计委委托项
目所在区县计委核发和年检,区县计委要定期向市计委报告情况。
实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目的是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源泉控管,不改变各计划主
管部门现行的投资项目审批和计划安排的权限。各计划主管部门要本着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计划管理,坚持禁止计划外建设,防止税款流失。对于计划外项
目,除按国家规定补交税款和处以罚款外,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各计划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和银行、审计、统计、规划等部门要密切配合,
共同搞好这项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和领取投资许
可证及年检工作的审计监督。市税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投资项目开户银行和
其他有关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并相应支付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