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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饮食行业发票的通知

地税征[1999]15号颁布时间:1999-04-01

       1999年4月1日 地税征[1999]15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规范管理我市饮食行业发票,经研究,决定启用新版防伪填开式发票和定额发 票,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6月1日起,我市饮食行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启用防伪新版填开 式《天津市饮食行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及《天津市饮食行业定额发 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两种发票并用。原"天津市饮食行业专用发票"(含自 印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1999年5月31日止,到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销。   二、 新版发票的适用范围   (一)"专用发票"适用于符合征管法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查帐征收" 方式的饮食行业的纳税人。   (二)按征管法第二十三规定,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饮食行业的纳税人使用"定 额发票"。   三、新版发票的管理   (一)各地方税务分局对使用"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要认真审核、严格掌握、不得 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二)各地方税务分局对"定额发票"要加强管理。纳税人在初次领购时,原则上 应按不超过其月营业额限量发售,并适当调剂票面金额,不得预征税款;再领购时按 其领购的定额发票金额依率计征应纳税款。   (三)对月营业额较小、无固定经营场所且流动性较大的饮食行业纳税人,不得 发售发票。如因经营需要使用发票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开具天津市地方税务 局通用发票。   四、新版发票的规格与面额   (一)"专用发票"规格为175mm×92mm=48开。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 为黑色,背涂采用黑色的干式复写纸印制,大写栏背面加涂浅绿色彩条;第二联:发 票联,印色为棕色,在规定的位置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 章和号码,背涂采用青莲紫色的防伪水印干式复写纸印制,大写栏背面加涂浅绿色彩 条;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使用白色字典纸印制。   本发票填开后,发票联的大写金额栏字迹颜色应为深绿色,其他栏字迹颜色为黑 色;记帐联的大写金额栏字迹颜色应为墨绿色,其他栏字迹颜色为青莲紫色。   "专用发票"每册50份,工本费5.00元/册。   (二)"定额发票"规格为175mm×74mm=60开。单页两联,左侧为存根联,右侧为 发票联,印色为棕色,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在发票联规定的位置使用专用有色荧光 油墨套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号码,中间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加印税徽。每 册加一页汇总记帐联,供纳税人记帐时使用,印色为绿色。   "定额发票"固定面额为:伍佰圆、贰佰圆、壹佰圆、伍拾圆、贰拾圆、壹拾圆; 伍圆、贰圆、壹圆。   "定额发票"佰圆面额的每册50页,工本费1.50元/册。其他面额的每册100页,工 本费3.00元/册。   五、对大型综合性经营的宾馆、饭店、酒店,因经营需要印制带单位名称专用发 票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从严审核,并将自印专 用发票申请书、票样及审核意见报市局审批,经核准后,按本《通知》第四条第一项 规定印制。   申请自印计算机打印发票的纳税人按原规定办理。   六、"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纳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范围,由天津市地 方税务局设计、印制。    附件:1、天津市饮食行业专用发票票样(略)    2、天津市饮食行业定额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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