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租赁业使用发票的通知
地税征[1999]25号颁布时间:1999-05-10
1999年5月10日 地税征[1999]25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日,市交通局为加强我市汽车租赁业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租承双方
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印发了《天津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
定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市汽车租赁业使用的票据,保证税收及时征缴,经市局研究
决定:我市汽车租赁行业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结算汽车租赁
费,其他票据不得作为结算汽车租赁费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