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私营企业税前扣除工商行政管理费的通知

地税一[1999]2号颁布时间:1999-01-18

       1999年1月18日 地税一[1999]2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 的函》(计价费[1996]65号),自1999年1月1日起私营企业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 再扣除工商行政管理费,请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