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一[1998]6号颁布时间:1998-04-18
1998年4月18日 地税一[1998]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市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8]2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占民营科技企业全部职工总数60%以上,
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占原从业
人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二、按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优惠政策的,如安置下岗职工达到
规定比例,只能再追加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不得重复享受免税照顾。
三、新办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从无到有新组建起来的。将原有企业改组、扩建、一
分为几、转产、合并和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变更地址和名称的,均不能视为
新办民营科技企业。
四、民营科技企业发放的工资按计税工资办法税前扣除。扣除标准按我市规定执
行。
五、对民营科技企业中,凡年技术性收入低于技工贸总收入20%、用于科技开发经
费低于企业总支出5%、科技人员比例低于从业人员30%的,不能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附件:关于发布《天津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