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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津国税退[1996]8号颁布时间:1996-08-26

     1996年8月26日 津国税退[1996]8号   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字〔1995〕92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天津保税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天 津港保税区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暂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保税区内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凡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者,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 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直接从保税区海关离境,取得保税区海关签发的 “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   2、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通过保税区海关报关后转关出口离境,并最后取 得保税区海关核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联)”的。   3、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自行加工或委托区内企业加工收回成品后,通过保 税区海关报关或转关出口离境,取得保税区海关核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 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   二、保税区内的企业是指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保税区内登记注册 的企业(包括在保税区内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但已享受超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 企业不按本规定执行)。   三、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   1、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免)税。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包括《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所有不征税或 免税的货物。如: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卷烟、军品 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以及现行增值税若干过 渡性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饲料、农膜、农药、化肥等等。   2、原油、柴油。   3、援外出口货物。   4、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5、糖。(已废止)   6、新闻纸。(已废止)   四、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额。(已废止)   (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 税率为6%,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 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 制品(家具除外)、 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7、奶油、乳酪。8、洗净的动物毛、肠衣、洗净 羽绒。9、植物增稠剂等。   (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9%。   (四)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以及由小规模纳税人 开具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 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十二类货物退税率为6%。   具体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请对照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编印的《出口退税工作 手册》中第二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税率表》执行。(已废止)   保税区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 予抵扣或退税。   五、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一)区内非生产型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并出口(指报关离境,下同),可依据 实际出口货物数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货物实际单价以及规定的出口退税率计 算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货物实际单价×退税率   (二)(已废止)区内企业(包括生产型和非生产型企业)从区外购进原材料自 行加工或委托区内企业加工收回成品并出口的,应先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折人民币的 金额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或13%的税率与本文第 四条所述退税率之差,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从该出口货物外购原材料增 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进项税额中提出,计入产品成本。剔除后的余额,作为出口货 物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计算办法,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予退还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 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外购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进项税额-当期 不予退税的税额   1、销项金额×退税率≥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2、销项金额×退税率<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销项金额×退税率     结转下期退税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销项金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六、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一)区内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需要办理出口退税的,应自货物报关离境 之日起30天内持下列凭证和资料,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下 简称进出口分局)办理《保税区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1、出口业务合同(或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出口货物报 关单(出口退税联)”和外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2、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 印件。   3、保税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进出口分局对企业提供上述凭证资料的原件审核后退还企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 企业,进出口分局在收到企业申请表格后15天内核发《保税区出口企业退(免)税 登记证》。   (二)《保税区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由企业财务部门妥善保管,不得转 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凡未办理《保税区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企业, 进出口分局不受理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   (三)区内企业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进 出口分局办理注销货变更登记手续。   七、出口退税管理   (一)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同时 提供如下凭证:   1、从区外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 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从区外供货企业索得的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 (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3、经保税区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保税区海关直接为区 内企业签发的盖有保税区海关验迄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出口收汇单证。   (二)区内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 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可先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 账转入内销库存账。   (三)区内企业的货物出口后,需按月向保税区国税局填报“出口货物退(免) 税申请表”并同时附送第一款中所列凭证。保税区国税局对所报资料审核无误签署意 见后,连同有关的证明资料在15日内移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并办理有关退 库手续。   八、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境外退货,企业必须向进出口分局办理 申报手续,补交已退(免)的税款。   九、区内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委托区外企业加 工的,区内企业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如:来料加工贸易合同等等)和“来料加工登记 手册”向进出口分局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区外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可向主 管征税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报关离境 后,区内企业向进出口分局办理核销手续。   十、区内企业(不含享受超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 货物,一律在委托方办理退税,办理退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该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 关审核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外销发票。   (六)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以上规定如与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最新下发文件有抵触,按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最新文件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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