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转发《关于印发<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1998]联2号 津银农[1998]35号颁布时间:1998-12-21
1998年12月21日 津国税所[1998]联2号
津银农[1998]35号
各区、县信用联社、国家税务局:
现将人总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
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5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
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决算要求
决算前,各联社要在主观努力,增收节支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
准确地反映全年的经营成果,坚决制止弄虚作假。
二、关于利润分配
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待处理亏损后的余额,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10%;
(三)提取劳动分红10%;
(四)按70%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具体按资本比例(实收资本与股本金
合计)进行分配,其中1993年底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本金其保息分红合计不得
超过股本金总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