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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免征金、银产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津国税二[1997]25号颁布时间:1997-04-18

     1997年4月18日 津国税二[1997]2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   你局《关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申请免征金、银增值税的请示》(津国税外 〔1997〕20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0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 值税问题的通知》(〔95〕财税字0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 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 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生产销售从阳极泥中提炼的黄金、白银 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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