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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二[1997]15号颁布时间:1997-03-19

     1997年3月19日 津国税二[1997]15号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 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 关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 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申请办理免税或退税时, 一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原件(黄色联),其他联次 和颜色的报关单不再有效。   二、对因客观原因需补签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具体补签手续 是:企业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领取《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按规定填写后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确属未给予出口免税或退税的,由主管税务 机关在证明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转交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按规定办理。对1997年 1月1日前已按原规定办理了出口免税手续的企业,不再补办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对符合出口免税或退税的企业, 要认真审查,严格审批,防止骗取出口免税和退税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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