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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缴纳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的通知发

地税三[1999]8号颁布时间:1999-12-16

       1999年12月16日 地税三[1999]8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关于缴纳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印发给你们,望 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缴纳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凡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下列规定缴纳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各单位的车辆由单位负责组织,向单位座落地的地方税务分局或代征单位缴 纳车船使用税;单位职工的自行车由单位负责组织向单位座落地的地方税务分局代申 报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其它个人的车辆(包括自行车),由个人自行向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分局申报 缴纳车船使用税。   三、各单位和个人的船只,到市航运管理处办理车船使用税纳税手续。(除另有 规定者外)。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车(不含自行车 )、船,由企业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 企业中外籍个人及中方职工的车(不含自行车)、船,由企业负责向主管地方税务分 局代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或车船使用税;其它外籍个人的车(不含自行车)、船, 由个人自行向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自行车,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 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外籍个人及中方职工的自行车,由企 业负责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代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或车船使用税;其它外籍 个人的自行车,由个人自行向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六、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3月31日止;2000 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月31止。   上述各单位和个人,应持1999年度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纳(免)税凭证, 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2000年度纳(免)税手续。逾期按税法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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