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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天津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预[1998]128号颁布时间:1998-08-27

     1998年8月27日 财预[1998]128号 各财政局,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 95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预[1997]117号)的基础上,对缴纳广告业营业税的 单位和个人,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从1998年6月1日 起,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继续专项用于教师住房建设。同时,对从事广告业的单位 和个人,停止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 二、新开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以缴纳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作为计费依据,统一 按费率3%计算应缴费额。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作为市级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 三、除上述两项补充规定外,对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按 市财政局财预[1997]117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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