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稽[1996]01号颁布时间:1996-04-12
1996年4月12日 地税稽[1996]01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
[1995]226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税务分局根据《规程》第八条,在年末制定下年度稽查计划后,应于年度
终了前报市局(稽查分局)。
二、《规程》第十条确定税务稽查对象的专门人员,我市系指稽查所所长或税务
所所长。
三、稽查对象确后定,稽查人员应逐户登记《税务稽查台账》,台账的格式将由
市局统一设计并印制。
四、虽不属于偷税、逃税、欠税、骗税等行为,但查补税款在两万元以上的,均
应立案稽查,确定税务案件立案时,应填制《查处税务案件立案报告表》。
五、各税务分局按各自征管分工范围实施稽查工作(含发票检查),如遇交叉管
理或有争议的问题,报市局裁定。
六、各稽查所所长和税务所所长负责稽查审理工作,涉及大案要案由分局组织专
门人员会审。
七、税务稽查档案应按市局《档案管理办法》管理,除永久保存外,一般税务行
政处罚案件一律保存10年。
八、各税务分局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年度终
了后15日报送《稽查工作总结报告》。除此,每半年至少还要报二至三个有参考价
值的稽查案例。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1995年12月1日
国税发[1995]22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