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政[1997]28号颁布时间:1997-12-03
1997年12月3日 财税政[1997]28号
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各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
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
行。
《通知》中第二条第二款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市局财税政
[1997]2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两个附件中所
列收费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应持有市局开具的证明,免征企业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21日财税字[1997]7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