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政[1996]12号颁布时间:1996-05-18
1996年5月18日财税政[1996]12号
红桥区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6]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你局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的审核单位。
二、企业申请退税,须向你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已缴纳税款的缴款书原件和
复印件各一份,同时填制“营业税退付申请书”(申请书一式四份,式样附后,因用
量少由你局按样自行打印),经你局审核无误后,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审批部门市
局征管处审核批准(“退附申请书”审核批准后由审批机关负责传递给审核单位和企
业),由市局预算处办理退库。退库手续按市财政局有关退库规定办理。
三、办理退库的时限:企业申请退税,每半年办理一次,企业应在每半年终了后,
十日内提出申请办理上期退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2号文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