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再代售“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收据”的通知

地税征[1997]7号颁布时间:1997-02-16

     1997年2月16日 地税征[1997]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通知》(财预[ 1996]78号)和《关于“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 预[1997]10号),我市各地税分局从文到之日起不再代售“天津市财政局统 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请各分局认真做好不再代售“统一收据”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原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征[199 0]6号)和《关于对〈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税征[1990]27号)同时废止。 三、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结算款项。各分局要加强检查,对未 按规定使用发票,以“统一收据”或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票据代替发票结算款项的严 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处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