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0]40号颁布时间:2000-06-16
2000年6月16日 津国税征[2000]40号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此《办法》的规定和
要求,于2000年8月15日前开展以前年度非正常户清理认定工作,并将清理认
定工作总结和《非正常户清理认定统计表》于8月31日前报送市局征管处。
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国税系统税源户管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
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本)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 非正常户认定范围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二、 非正常户认定工作程序
(一) 每月征期结束后5日内,征收所对属于非正常户认定范围的纳税人,填
列名单,分别移交征管科、稽查部门。
(二) 征管科按名单调整微机中营业状态,由“开业”转为“待认定非正常户”
状态;稽查部门在接到名单后每月25日前派员进行实地检查,对查无下落并且无法
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月末前填写《失踪纳税人通知书》移交征管科。
(三) 征管科收到稽查部门转来的《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后,进行如下处理:
1. 在新闻媒体或税务部门对外窗口发布公告。
2. 对公告限期期满仍未改正的,由征管科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注明
公告文号及时间,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转管理所和征收所。
3. 管理所和征收所分别将失踪纳税人的发票流失情况和未纳税情况,填登在
《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上,并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注明承办情况返回征管科。
4. 征管科对《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认定为非正常
户。
5. 征管科按《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调整其微机营业状态,由“待认定非正
常”转为“非正常户”;登记“非正常户管理台帐”。
三、 非正常户认定解除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的由征收所予以处罚;对税务
机关追查到案的,由税务稽查部门予以处罚,征收所和稽查部门分别将处理结果报征
管科,由征管科调整微机中营业状态,由“非正常户”转为“开业”,并通知征收、
管理所按正常户管理。
四、 非正常户注销
(一) 对非正常户认定期满一年后,仍未找到的纳税人,征管科填制《注销税务
登记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注销其税务登记,调整微机中营业状态,由“非正
常户”转为“内部注销”,保留该户注销前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的有关资料。
(二) 对被注销税务登记的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
案,由稽查部门予以清税处罚后,由管理所重新对其办理税务登记。
五、 对非正常户处理的政策依据
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一) 档案资料归档内容;
1. 公告资料;
2. 《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
3. 《失踪纳税人通知书》;
4.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5.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 档案资料管理方式:非正常户档案资料实行单独管理。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