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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0]40号颁布时间:2000-06-16

     2000年6月16日 津国税征[2000]40号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此《办法》的规定和 要求,于2000年8月15日前开展以前年度非正常户清理认定工作,并将清理认 定工作总结和《非正常户清理认定统计表》于8月31日前报送市局征管处。                 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国税系统税源户管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 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本)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 非正常户认定范围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二、 非正常户认定工作程序   (一) 每月征期结束后5日内,征收所对属于非正常户认定范围的纳税人,填 列名单,分别移交征管科、稽查部门。   (二) 征管科按名单调整微机中营业状态,由“开业”转为“待认定非正常户” 状态;稽查部门在接到名单后每月25日前派员进行实地检查,对查无下落并且无法 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月末前填写《失踪纳税人通知书》移交征管科。   (三) 征管科收到稽查部门转来的《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后,进行如下处理:   1. 在新闻媒体或税务部门对外窗口发布公告。   2. 对公告限期期满仍未改正的,由征管科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注明 公告文号及时间,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转管理所和征收所。   3. 管理所和征收所分别将失踪纳税人的发票流失情况和未纳税情况,填登在 《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上,并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注明承办情况返回征管科。   4. 征管科对《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认定为非正常 户。   5. 征管科按《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调整其微机营业状态,由“待认定非正 常”转为“非正常户”;登记“非正常户管理台帐”。   三、 非正常户认定解除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的由征收所予以处罚;对税务 机关追查到案的,由税务稽查部门予以处罚,征收所和稽查部门分别将处理结果报征 管科,由征管科调整微机中营业状态,由“非正常户”转为“开业”,并通知征收、 管理所按正常户管理。   四、 非正常户注销   (一) 对非正常户认定期满一年后,仍未找到的纳税人,征管科填制《注销税务 登记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注销其税务登记,调整微机中营业状态,由“非正 常户”转为“内部注销”,保留该户注销前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的有关资料。   (二) 对被注销税务登记的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 案,由稽查部门予以清税处罚后,由管理所重新对其办理税务登记。   五、 对非正常户处理的政策依据   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一) 档案资料归档内容;   1. 公告资料;   2. 《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   3. 《失踪纳税人通知书》;   4.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5.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 档案资料管理方式:非正常户档案资料实行单独管理。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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