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的通知
财综[2000]61号颁布时间:2000-06-16
2000年6月16日 财综[2000]61号
市编制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财综字[19
99]1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92号文件规定,将你单位原
收取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收费项目名称规范为事业单位登记费(包括
初始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原年检登记费不再收取。
2、 按照国家文件规定,你单位收取的事业单位登记费属于行政性收费,从今年
7月1日起由原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改为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3、 原市物价局津价费字[1993]第139号文件即行废止。
4、 接此文件后,请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变更手续。
附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1999年12月1
2日 财综字[1999]19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