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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税外[1997]10号颁布时间:1997-03-26

     1997年3月26日 地税外[1997]10号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津南、西青、北辰、五县及开发区地税分局、地税涉外稽 征分局: 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将税务检查证发放登记册及发放人员的像片送交市局涉外处。 附件: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 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证登记册(略) 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证变动情况登记表(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涉外税务检查证(以下简称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70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税务检查证发放范围是,各分局从事涉外收稽查工作的正式税务干部。 三、税务检查证由市局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各分局对税务检查证的日常管理 工作,由税管科负责。 四、税务检查证采用统一编号,编号方法为字轨加七位编码,前四位为行政区划 代号,后三位按各分局申报发证顺序编码。 五、税务检查证像片采用一寸黑白免冠正面近照。 六、各分局要建立税务检查证登记制度。 (一)各对新发证的,要填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证登记册”一式 二份,一份报市局涉外处申请发证,另一份留存进行内部管理。 (二)对税务检查证有变动情况的,如遗失、毁损、持证人调离税务机关或因换 岗而不符合发放范围等,要填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证变动情况登记表 ”,十日内报送市局涉外处。其中,属于遗失的,应在天津日报登报声明作废;属于 其他变动情况的,应将税务检查证交回市局。 七、持证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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