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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税征[1996]17号颁布时间:1996-09-09

     1996年9月9日 地税征[1996]1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一)凡持有原税务登记证,负有缴纳营业税(不含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 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资源税(不含海洋石油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等(以下简称 地方各税)义务的纳税人,均应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理地方各税换证(保税区、新 技术产业园区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暂不办理地方各税税务登记)。 (二)对新开业负有缴纳地方各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 登记。 (三)个体工商业户,仅就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的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分 局办理换证或登记。 (四)对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纳地方各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义务以 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不登记,不发证。 (五)对负有缴纳地方各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换发地方各税税务登 记处证件延期办理(何时办理,另行通知)。 二、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地点 地方各税纳税人按市地方税务局现行征管的分工,到主管其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 的地方税务分局办理换证或登记。 其中市属国有经济纳税人,必须到主管其流转税的地方税务分局办理换证或登记, 其他分局不再重复办理。办证的分局应将其换证和证词的材料定期传送给有关地税分 局和财税管理处(传送单由市局统一制发)。 三、税务登记证的号码 (一)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纳税人必须先取得国 标统一代码标识,即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领取代码证。税务局在9位标 识码前面加挂国际6位行政区域码,认定为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个体工商户以公 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自15位码,认定为纳税人税务登记号码。 (二)外地驻津企业纳税人,应提供经营管理所在地颁发的代码证,方可办理换 证或登记。但对提供经营管理所在地代码证确有困难的,可由经营地地方税务分局开 具《代码证书协办单》,在经营地技术监督局补办代码证后,予以换证或登记。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在登录纳税人新登记号码的同时,暂保留原15位 税务登记号,填入税务登记表并录入计算机备查(原号何时废止,另行通知)。 征管改革试点单位,对纳税人编制的计算机编码必须继续保留使用。非征管改革 试点单位也在本次找证发证中为纳税人编制计算机编码,为下一步使用计算机作准备。 (四)地方各税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税务登记号码终止使用;申 请变更税务登记的,其税务登记号码不变;因经营地点迁移而变更税务登记的,由迁 达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重新赋予其税务登记号码前六位的行政区域码,其后九位统一 标准识码不变。 个体工商户因经营地点迁移而变更税务登记的,其税务登记号码不变。 四、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程序 纳税人办理换证时,应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或复印件(请各分局主动与所在地国 家税务局联系,凡由国税局收旧证的,地税局凭旧证复印件办理换证。)、营业热照, 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税务登记 表一式三份,交主管地方税务分局。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核无误后,将代码证复印件 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登记表二份留存,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 新开业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除不查验原税务登记证件或复印件外,其它程 序与换证的相同。 对不能提供证件或证件不全、不实的纳税人,地方税务分局一律不予换证或发证, 并责成其在限期内补全后予以换证或发征。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时间安排 我市地方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从九月十五日开始至十一月三十日结束。具体划 分为三个阶段:九月十五日前为对外宣传和内部准备阶段;九月十五日起至十一月三 十日止为换证阶段;十二月上旬为换证工作书面总结和统计阶段。 各地税分局十二月十五日前将换证书面,总结及统计报表(附件一)报市局征管 处。 六、其它事项 (一)为规范地税系统税务登记管理,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一律使用计算机管 理,税务登记管理软件由市局统一开发。征管改革试点单位必须使用征收厅的计算机 录入换证或登记的数据,确保及时、统一变更系统的数据库。 (二)换证同时收缴旧证。地方税务分局需收缴的旧证:1、机构分设前办理的 只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各税纳税人持有的旧证;2、机构分设后由地方税务分局办 理的税务登记证。 旧证收缴后由各分局暂时保管,待换证工作结束后,将旧证集中到市局统一销毁 (销毁时间另行通知)。 (三)税务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表收取工本费的标准:全市地方税收税务登记表一 套(三张)1.00元;税务登记证(正副本)55.00元;注册税务登记证(正 副本)55.00元。收取工本费使用“天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 (四)市局委托市税务咨询所统一印制税务登记证、表、印制费用暂由市税务咨 询所垫付,各分局按需求量持转账支票到市税务咨询所购领。 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构分设以来的第一次,各地税分局应加强对换证工 作的领导,组织税务干部,安排适当地点分片或集中办理。工作中主动与区县国家税 务局、区县技术监督局取得联系,定期分类核对登记户数,也可相互传递信息,防止 和减少漏登、漏管户。同时注意收集各方面的意见,遇有问题随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1996年3月26日国税发[ 1996]4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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