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企二[1999]25号颁布时间:1999-06-14
1999年6月14日 财企二[1999]25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理一处、三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现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
所、土地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清算事务所[以下统称社会中介机构(不
包括律师事务所等)]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就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税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社会中介机
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成本费用和损失项目,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1. 社会中介机构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规定,分别按照计税工资的14%、2%和1.5%计算扣除。
2. 社会中介机构资产的税务处理,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
办法执行。
3.社会中介机构的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失业保险金,按照市人大公布的条例及有
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办法和比例计算扣除。
4.社会中介机构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鉴于社会中介机构从业
人员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实际情况,其在册人员及长期聘用人员企业所得税
前列支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等),
暂按年人均不超过15,000元的标准计算扣除。对于超过上述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提取
的工资和按上述标准提取但超过实际发放工资的部分,均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企业所得税。
5.考虑到社会中介机构行业风险性较大的特点,准予其按业务收入10%的比例在
税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作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当职
业风险基金达到该机构实收资本时,不得再从税前提取。
6.凡与主管部门脱钩、由个人出资组建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出资的分红收入,一律
在企业所得税后利润中分配。社会中介机构的住房基金、事业发展基金,不得在企业
所得税前提取。
二、为了扶持与主管部门脱钩的社会中介机构改制和发展,在其脱钩后的第一年
和第二年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在恢复全额征税期间,该机构再发生合并、
重组等事项的,一律不再给予所得税照顾。
三、 座落在市内六区的社会中介机构,无论工商注册在何地,其企业所得税征管
工作,均由财税管理三处负责。现由其他财税部门征管的,一律向财税管理三处移交。
其企业所得税收入,纳入市级收入。自1999年1月1日起已入区级库的,调入市级库。
座落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新四区、五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新
技术产业园区的社会中介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均由座落地的地税分局负责。
企业所得税收入,纳入区县级收入。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