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属高校校办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
财企二[1999]24号颁布时间:1999-06-10
1999年6月10日 财企二[1999]2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理三处、市属各大专院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严格依法征税,现就我市市属高校校办企
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
知>的通知》(财企一[1994]57号)规定,对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
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高校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下列非高校出资自办的工厂、农场性质的企业,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1、高校与其他单位合资兴办的工厂、农场;
2、 由高校出资但转租给其他单位经营或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3、由高校出资但非工厂或农场性质的其他行业的企业,如商业、咨询、房地产、
建筑施工等企业。
二、非高校出资自办的工厂、农场性质的其他校办企业,除按成本原则向学校支
付相关租金等费用外,其他费用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向投资者的分利,要
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
三、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及税收征管分工的规定,座落在各区县的市属高校校办企
业,其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均由财税管理三处负责。其企业所得税收入,作为市级收
入,自1999年1月1日起已入区级库的,调入市级库。
座落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市属高校校办企业,其企业
所得税征管工作,分别由企业座落地地税分局负责。企业所得税收入,作为区县级收
入。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