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行征收营业税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地税二[1997]40号颁布时间:1997-10-21
1997年10月21日 地税二[1997]40号
和平区地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
关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77号)的规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
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我局为简便手续,自1995年1月1日起,对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天津市分行应交营业税采取免征的办法。
目前为规范有关政策,经局领导研究决定,对该行应交营业税从1997年1月
1日起,实行由地税局征收,再由市财政返还营业税款的方法,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