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二[1997]12号颁布时间:1997-05-19
1997年5月19日 地税二[1997]12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抄送我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1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
一并遵照执行。
生产铝合金门窗的纳税人是承包工程的分包或转包人,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仍
按市局税三[1994]18号文件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8日国税函[1997]18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