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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二[1997]12号颁布时间:1997-05-19

     1997年5月19日 地税二[1997]12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抄送我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1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 一并遵照执行。 生产铝合金门窗的纳税人是承包工程的分包或转包人,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仍 按市局税三[1994]18号文件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8日国税函[1997]18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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