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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对新办福利生产企业减免税审批的通知

地税一[1995]8号颁布时间:1995-08-16

     1995年8月16日 地税一[1995]8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对福利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减免税的审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和民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 的通知》民福发[1994]1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新办福利生 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通过福利企业认定后,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 分局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手续: 1.由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2.天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审定表; 3.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工资表; 4.残疾人登记卡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5.区县级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体检表; 6.企业基本情况表及投产后第一年度预计实现利税等基本数据; 7.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书。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 01号文件的规定,对福利企业严格审核。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企业,由主管税务 分局填写新办福利生产企业减免税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企业提供资料一并上报市 局审批。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新办福利企业减免税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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