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对新办福利生产企业减免税审批的通知
地税一[1995]8号颁布时间:1995-08-16
1995年8月16日 地税一[1995]8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对福利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减免税的审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和民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
的通知》民福发[1994]1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新办福利生
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通过福利企业认定后,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
分局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手续:
1.由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2.天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审定表;
3.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工资表;
4.残疾人登记卡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5.区县级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体检表;
6.企业基本情况表及投产后第一年度预计实现利税等基本数据;
7.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书。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
01号文件的规定,对福利企业严格审核。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企业,由主管税务
分局填写新办福利生产企业减免税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企业提供资料一并上报市
局审批。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新办福利企业减免税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