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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二[1998]33号颁布时间:1999-05-05

     地税二[1998]33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7号)转发给你们,此文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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